九号公司: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九号有限公司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