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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合计超过 50%的公司; (三)本公司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其他根据适用财务会计准则,在本公司经审计综合账目中 被综合计算(或将其股本权益在收购完成后被综合计算)的公司。 1 第三条 作为香港、中国大陆两地上市公司,本公司的关联(连) 交易管理应同时遵守两地法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如某项交易既属于与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 发生的关联交易,也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 从其更严格者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如某项交易仅属于与境内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仅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 定义的关连交易,应该适用本制度中与该等交易有关的规定。如果本 制度与任何不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有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地 方,须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为准。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五条 本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