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江西长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 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