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 22 日 公司八届三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 公司名义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必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 连任。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