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雁吉祥: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 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 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审议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