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生物: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境内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 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上市公司"或"公 司")的委托, 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陈理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海利生物重 大资产购买及重大资产出售项目(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以下简称"本次资产购买交易", 重大 资产出售项目以下简称"本次资产出售交易", 本次资产购买交易和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以 下合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 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24SH3111008/ZYZ/kwm/cm/D1 本所已得到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的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