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股份: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黄艳律师、陈杨律师(以下合称"本 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 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文件(以上合称"已出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