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通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其他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 息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