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提高 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达到如下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且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