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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达莱: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688057JDL(688057)2023-12-12 09:50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全体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