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修订)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 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和董事、高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