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研: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119 第 0220 号 致: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研"或"公司") 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国 电研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