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世生物: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江苏硕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 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 状况、营运状况、行业背景和信用情况, 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 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