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泰医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投资等专 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惠泰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 地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惠泰医疗器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