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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科技: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 监事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 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