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微电子: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均有权 提名委员候选人。委员经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 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不得任职情形,否则不 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 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及时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