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关于海新能科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 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海新能科") 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所持有的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方焦化")7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 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海新能科于 2010 年 4 月 27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海新能科的控 股股东为海新致,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第十一项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相关事项 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所涉及事项发表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与《北京海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的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