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新能科:关于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1、聘请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 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公司持有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 方焦化")7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公司出售标的资产的行为简称"本次 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再持有美方焦化股权。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的规定,公司在 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