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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南通苏通集成电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南通苏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峰泽一号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南通挚琦智能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捷捷微 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捷捷南通科技")30.24% 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 满足《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捷捷南通科技 30.24%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