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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南通苏通集成电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南通苏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峰泽一号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南通挚琦智能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捷捷微 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 30.24%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规定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