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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 满足《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捷捷南通科技 30.24%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就本次交易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 序,上市公司已在《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和《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 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 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实际控制标的公司 91.55%股权,上市公司 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 资产的完整性,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