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捷微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之情形的说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 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南通苏通集成电路重大产业项目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通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南通苏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峰泽一号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南通挚琦智能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捷捷微 电(南通)科技有限公司 30.24%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 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前述主体的控股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