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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 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捷捷南通科技主要从事功率半导体芯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 局《2017 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捷捷南通科技所处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捷捷南通科技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不支持其在创业板申报发行上市的行业类型。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 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