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歌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 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