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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议案》等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11,011.86 万元的超募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使用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