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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防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