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 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