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及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 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