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邮编:730000 1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兰汇意字(2024)第 084 号 中国·甘肃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 13 层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大禹节水、公司 | 指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 | 公司对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05万股限制性股 | | 本次回购注销 | 指 | 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28 元/股。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