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促使董事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 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总经理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 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为使其作出科学、迅 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如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独立机构出具独立意见作为其决策的依据, 聘请独立机构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