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C 座 19、20 层 邮编:250014 电话/Tel: +86 531 8611 0949 8611 2118 传真/Fax: +86 531 8611 094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四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高速"、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