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承义证字[2025]第00082号 致: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的 委托,指派胡国杰、欧林玉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长虹美菱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长虹美菱第十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长虹美菱股东和授权委托代表共415名,持有长虹美菱362,014,868股,均 为截至2025年4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虹美菱股 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