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 公告》; 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