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 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 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 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