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就龙泉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