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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新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601066CSC(601066) 证券之星·2025-05-22 15:17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 <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鹏 曾坤 黄宇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浙江卧龙舜禹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舜禹")出售其持有的卧龙矿业(上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矿业")9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 次交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上海矿业 2024 年度分别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上海矿业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