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05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任标准及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