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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众科技: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 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 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 补充说明。 1 请你们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 审核系统上传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如 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 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2023 年第 58 次审议会议对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