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日照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