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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股份: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600019Baosteel(600019)2024-07-21 07:34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公司") 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宝钢股份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项 目(以下简称"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或"本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计划项下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