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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600021SEP(600021)2024-04-26 08:55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1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担任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