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钢铁: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 代企业制度,维护股东、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 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 钢铁集团总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 公司、山东省耐火原材料公司、山东金岭铁矿五方作为发起人,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2000年12月29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1 局 注 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