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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能: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新制订稿)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2024 年【】月制订)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后,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远海能"、"本公司"或"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 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