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