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鼎股份:永鼎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1月修订)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 董事是指在本公司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