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钢股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现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先审核,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聘任吴洪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被聘任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被聘任人员的教育背 景、任职经历及职业素养符合公司对应职务的相关要求,综合素质较好,具备担 任相应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高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