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避免 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比说明。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外运集运")的100%股权、广州招商滚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 商滚装",与中外运集运合称"标的公司")的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中外运集运 100%股权及招商滚装 70%股权,不 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 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预案》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