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修订)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提名 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第一条 为完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