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工作细则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设召集人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本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 善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1号指引》")《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战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