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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特: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600197YLT(600197)2023-12-21 09:01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力特" 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